上保交发〔2023〕77号
各保险公司:
为开展上海国际再保险交易中心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国际分入业务统计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再保险接受人开展的以下业务:
(一)与境外注册的再保险分出人开展的合约再保险业务;
(二)风险标的所在地为境外的临分再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统计对象,是指通过平台开展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境内保险公司、再保险运营中心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经营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机构。统计对象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统计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情况。
三、统计对象通过平台开展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经平台审核后,按照境内新增和不重复计算原则,将统计对象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纳入全国各地区保险公司整体保费收入范围。
四、统计对象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确认规则具体如下:
(一)以合约方式在平台开展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所形成的分保费收入确认为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转分保部分的分出保费不予扣除。
(二)以临分方式在平台开展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所形成的分保费收入确认为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通过平台转分保部分的分出保费予以扣除。
(三)以合约方式开展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按照账单确认日期,计入当期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
(四)以临分方式开展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按照起保日期,计入当期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交易双方就最终再保份额和条件达成一致的日期(以下称为绑定日期)晚于起保日期的,按照绑定日期计入当期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
五、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统计报送要求具体如下:
(一)统计对象的业务系统应与平台系统对接,确保统计对象的业务系统底层数据和平台业务数据同步并保持一致。
(二)统计对象应根据平台审核确认的国际再保险分入保费数据,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平台报送《国际再保险分入业务统计表》,上海保险交易所汇总并报送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六、统计对象应对上报数据与平台记录数据一致性负责。数据一经上报,不得修改。数据存在错报、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相关派出机构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统计对象及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通知由上海保险交易所负责解释。
上海保险交易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