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交易所会员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14 阅读次数:

所及附属机构开展保险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会员,并规范其在本所及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和行为。

第三条 会员在本所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及附属机构管理规范和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本所同意,依托本所及附属机构提供的业务平台及规则,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参与者。

境外机构成为本所会员的条件、申请流程和管理方式等,本所另行制定。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认可并承诺遵守本所及附属机构管理规范和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履行审批程序,就是否接纳为会员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会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所备案。

第九条 会员不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会员条件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书面告知该机构。

该机构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文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十条 会员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向本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文件:

(一)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文件;

(二)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就是否同意其终止会员资格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该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机构应当根据本所及附属机构管理规范和相关业务规则妥善了结已经发生的业务,并配合本所办理相关手续,缴清相关费用。

凡终止会员资格的机构,自资格终止日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本所提供的设施;

(二)获得本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服务;

(三)依据本所及附属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所创新业务;

(五)参加本所组织的宣介及培训活动;

(六)对本所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二)遵守本所及附属机构管理规范和相关业务规则,按时、足额交纳会员费;

(三)接受本所的自律管理;

(四)对交易过程中非公开的事项保密;

(五)确保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合法合规地使用和传播所获得的本所业务信息;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可以根据本所及附属机构业务规则,申请业务平台的业务权限,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本所及附属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对会员业务权限进行管理。业务权限范围的确定,应当考虑会员下列情况:

(一)经营范围;

(二)经营状况;

(三)市场风险承受程度;

(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五)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六)专业人员配备;

(七)遵守本所及附属机构管理规范和相关业务规则等情况;

(八)本所及附属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该机构在本所及附属机构业务平台的业务权限同步终止,该机构不得在业务平台开展新的业务。

会员资格终止时在业务平台有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为妥善了结已经发生的业务,经本所或附属机构同意,该机构可以为此目的行使部分原有业务权限。

会员资格终止的机构在业务平台已经发生的业务全部了结的,本所视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和会员联络员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设置会员代表一名,会员联络员两名。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联络员应由会员指定专人担任。会员代表全权代表会员,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及会员联络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员联络员负责与本所的日常沟通交流,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本所会员资格、业务权限等;

(二)按本所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三)组织与本所业务相关的内部交流;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本所举办的培训;

(五)协调会员与本所相关的业务和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六) 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七)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八)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九)督促会员配合本所自律管理工作;

(十)履行本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或者会员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予以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变更会员代表或者会员联络员,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二节 会员收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相关收费规则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提出合理理由拖欠会员费的会员,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如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限制其依本办法享有的权利;

(二)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未履行会员费缴纳义务,本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书面告知该机构。

第三节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防范金融交易风险、维护业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会员整体利益,本所及附属机构可以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在本所及附属机构业务平台的相关经营活动或相关服务。会员应积极配合本所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所及附属机构在会员自律管理过程中,对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义务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警示、要求整改、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变更或注销业务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措施。本所有权视情况将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报送监管部门,或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不得以本所名义或利用本所会员身份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会员的上述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权对会员自律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所及附属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具体管理规范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发布的《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会员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