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发布时间: 2016-09-22 阅读次数: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